【已刪除】43. 行政訴訟法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幾年者,不得聲請?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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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5), B(603), C(617), D(559), E(0) #1533199

詳解 (共 3 筆)

#2263312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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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654
行政訴訟 第284條 第二項 前項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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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674
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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