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4.警察對於拒捕而持槍攻擊之人犯,加以反擊而造成該人犯受傷,警察不成立犯罪的理由為何?
(A)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B)權衡利害的結果
(C)依法令的行為
(D)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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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4), B(92), C(3517), D(1032), E(0) #2094612
統計: A(974), B(92), C(3517), D(1032), E(0) #2094612
詳解 (共 10 筆)
#4085800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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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1056
警械使用條例第12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其實這題答案應該改為D!
因為警械使用條例第12條已經被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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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422
就題意來看,不拿槍要反擊的可能性很低,雖然我也是按文義選了D...
其實就算不用槍,拒捕應也可以當作現行犯,既然是現行犯也可以依刑訴88阻卻違法
或者就算正當防衛也能成立,警察的身分應該會優先適用依法令的行為
我再找各種選C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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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1174
我覺得只是21條優先於23條適用而已…不用想那麼多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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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929
我選D喵的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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