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5 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公開審理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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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2), C(1), D(39), E(0) #1717897
統計: A(61), B(12), C(1), D(39), E(0) #1717897
詳解 (共 4 筆)
#2785083
家醜不外揚。
另, 補充:
監察法第13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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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5453
公務人員懲戒法
(A)44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B)42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C)43懲戒法庭審理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D)46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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