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5 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公開審理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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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2), C(1), D(39), E(0) #1717897

詳解 (共 4 筆)

#2549923
第 44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
(共 4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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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295
公務員懲戒法第42條(職權調查或囑託調查...
(共 3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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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083

家醜不外揚。

另, 補充:

監察法第13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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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5453

公務人員懲戒法

(A)44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B)42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C)43懲戒法庭審理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D)46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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