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事由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A)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B)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C)已逾相關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D)被付懲戒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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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 C(8), D(113), E(0) #171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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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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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選項D)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至於選項A到C,則屬於懲戒法第56條應為免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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