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 國民小學校長因聘用孫女擔任學校工友遭人檢舉,法務部審查認定該校長所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依同法規定應處:
(A)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B)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怠金
(D)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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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260), C(5), D(7), E(0) #528937
統計: A(94), B(260), C(5), D(7), E(0) #528937
詳解 (共 3 筆)
#2414074
校長為公職人員利益法第2條所規定的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6項)
其孫女依據公職人員利益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聘用孫女擔任學校工友屬於公職人員利益法第4條第3項所規定之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再依據公職人員利益法第7條→所處的罰則依據公職人員利益法第14條:處100萬元~500萬元以下罰鍰
這題如果要用最快速的解法就是
「罰鍰」用於行政法上
「罰金」用於刑法上
所以就可以直接選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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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50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條文
第16條(罰則)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條文
第16條(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17條(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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