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依據幼稚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幼稚園辦理成績卓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其辦由誰定之?
(A)教育局
(B)學校
(C)縣(市)政府
(D)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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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8), C(526), D(758), E(0) #203388
統計: A(284), B(8), C(526), D(758), E(0) #203388
詳解 (共 3 筆)
#733132
請問如果以現在的幼照法來看這一題,答案就不會是教育部了?
第46條 幼兒園辦理績效卓著或其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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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幼兒園辦理績效卓著或其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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