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8 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稅額、罰鍰或公法上財產關係涉訟,其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B)司法院得視需要於新臺幣 20萬元(25萬元)之限度內,以命令增減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金額或價額
(C)汽車違規罰鍰之交通裁決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D)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等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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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2511), C(1691), D(462), E(0) #1608347
統計: A(283), B(2511), C(1691), D(462), E(0) #1608347
詳解 (共 10 筆)
#2463462
惡質! 是「準用」不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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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824
fangda199112 高一下 (2017/06/22 16:42):
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 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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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831
A, B, D-->行政訴訟229,適用簡易訴訟
C-->行政訴訟237-9,準用簡易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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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579
這份考題一下考釋字的號碼,一下考適用準用,有夠沒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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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578
「適用」,係指完全依其規定辦理之謂。 適用代表完完全全以簡易訴訟程序來進行 | |
「準用」,係指就某一事項所為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而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 交通裁決有自己的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三章) 除了自己規定外的範圍"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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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7052
交通裁決事件,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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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420
猶豫了半天選不出答案...
敗給了"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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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178
我認為B選項的敘述也是錯誤的喔。依法條來說,應在40萬上下增減20萬;而不是以20萬來作為增減之基礎。
C選項...出題方向竟然不強調在行政法概要的邏輯思考上,反而著重在小小細節的法條字眼...叫人不禁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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