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 A 男為有配偶之人,與 B 女通姦。A 之妻子甲提出通姦罪之告訴,下列關於告訴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僅對配偶 A 提出告訴,告訴之效力及於 B
(B)甲僅對 B 提出告訴,告訴之效力及於配偶 A
(C)甲同時對 A、B 提出告訴,事後僅對配偶 A 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 B
(D)甲同時對 A、B 提出告訴,事後僅能對配偶 A 撤回告訴,不能對 B 女撤回告訴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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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47), C(185), D(1355), E(743) #1266054
統計: A(44), B(247), C(185), D(1355), E(743) #1266054
詳解 (共 10 筆)
#1403800
刑訴§239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法§239 (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239 (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舉個實例給大家參考:
抓姦的實務上,徵信社及律師會先問老婆的意願:「你有沒有要原諒你老公?你是兩個姦夫淫婦都想告?還是只想告外面那個小三?」如果老婆回答:「我還是希望老公能回到我身邊,至於那個小三我才不放過他,我要告死他。」那麽律師就會有一個技術性的做法,就是先對姦夫淫婦提起刑法§239的通姦罪及相姦罪的告訴(刑訴§239本文,告訴不可分,不能只告小三),下一秒鐘再撤回對老公的告訴(刑訴§239但書,對老公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小三) 故這題答案為(D)甲同時對 A、B 提出告訴,事後僅能對配偶 A 撤回告訴,不能對 B 女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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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173
樓上我並沒有說你說得不對啊...我也知道能撤回對B女的告訴所以(D)不對。
(D)甲同時對 A、B 提出告訴,事後僅能對配偶 A 撤回告訴,不能對 B 女撤回告訴 → 甲要撤回對配偶A或者對B女的告訴都是可以的。只是如果撤回對配偶A的告訴則撤回效力不及於B女。但是撤回對B女的告訴就是同時撤回對配偶A及B女的告訴
(D)甲同時對 A、B 提出告訴,事後僅能對配偶 A 撤回告訴,不能對 B 女撤回告訴 → 甲要撤回對配偶A或者對B女的告訴都是可以的。只是如果撤回對配偶A的告訴則撤回效力不及於B女。但是撤回對B女的告訴就是同時撤回對配偶A及B女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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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444
我有說,可以對B女撤回,但是效力會及於A,A、B會同時被撤。不是可以不可以的問題(法條沒有禁止),而是撤了之後,這個效力是否會及於的問題。
答案是選「錯誤」的,(D)選項的敘述是錯的。
答案是選「錯誤」的,(D)選項的敘述是錯的。
樓上的大概有買楊律師的書?那個案例似乎就是他書上的例子。
要不要再仔細想清楚,這是所謂法律最難最需要思考的地方。
要不要再仔細想清楚,這是所謂法律最難最需要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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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627
天啊,原來題目是問錯誤的...........
根據D選項,依239條可以推論:對A撤回,撤回的效力不及於B,B仍然被訴;但是如果對B撤回,效力及於A,A與B皆被撤回。
因此不是不能對B撤回,而是撤回的效力及於不及於的問題。
根據D選項,依239條可以推論:對A撤回,撤回的效力不及於B,B仍然被訴;但是如果對B撤回,效力及於A,A與B皆被撤回。
因此不是不能對B撤回,而是撤回的效力及於不及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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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675
我覺得這個案例其實只要用刑訴§239 + 刑法§239就都能解釋到,只是提出這個例子讓大家對於"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個部分有更深刻的印象而已。我的回應已經有貼出這兩條法條,題目也寫明何者錯誤了,如果真的要說,只能說我3F的討論最後那段"故這題答案為(D)甲同時對 A、B 提出告訴,事後僅能對配偶 A 撤回告訴,不能對 B 女撤回告訴"編排位置應該要在兩條法條後面,而不是實例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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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489
因為從那個案例我實在看不出來與(D)選項的解說有什麼支持性。
那個案例是拿來解釋(C)選項合適,不知道我有沒有想錯?
要解釋(D),就不要拿那個案例了,是吧?
要解釋(D),就不要拿那個案例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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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458
就像民法上一直在說:一物二賣可不可以?當然可以,僅是事後東西你交不交的出來的問題,而不是契約有沒有效的問題?可以理解嗎?契約當然有效,僅是事後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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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8076
(A)甲僅對配偶 A 提出告訴,告訴之效力及於 B (O;告訴不可分原則)
(B)甲僅對 B 提出告訴,告訴之效力及於配偶 A (O;告訴不可分原則)
(C)甲同時對 A、B 提出告訴,事後僅對配偶 A 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 B (O;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
(D)甲同時對 A、B 提出告訴,事後僅能對配偶 A 撤回告訴,不能對 B 女撤回告訴(X;亦能對B女撤回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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