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有關公文中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說明」應敘述扼要,須一段成文
(B)凡行政機關往來之「函」,「說明」均為必要的段落
(C)「說明」是「簽」的寫作重點所在,可針對案情提出具體意見
(D)「說明」中應列入概括的期望語,如「請核示」、「請查照」等,使內容更完整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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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47), C(50), D(30), E(969) #239749

詳解 (共 7 筆)

#411903

(A)「主旨」應敘述扼要,須一段成文
(B)凡行政機關往來之「函」,「主旨」均為必要的段落
(C)「擬辦」是「簽」的寫作重點所在,可針對案情提出具體意見
(D)「主旨」中應列入概括的期望語,如「請核示」、「請查照」等
   ,使內容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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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29124
C)「擬辦」是「簽」的寫作重點所在,可針對案情提出具體意見
13
0
#211922

考選部更正為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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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00860
D除了應改成主旨
還有並非應加入概括期望語,而是"得視需要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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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3186
why?
2
0
#846537
(A)「說明」可分段落 , 視實況約2~4段
 
(C)「主旨」才是「簽」的寫作訴求、目的所在
 
(D)期望語放在「主旨」之末
2
4
#3446981
沒有一個對 所以更正吧?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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