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租稅罰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額加徵 1%滯納金,屬於行政罰
(B)租稅刑事罰以過失為要件,行政罰以故意且過失為要件
(C)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
鍰,屬於刑事罰
(D)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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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7), B(19), C(54), D(17), E(0) #1027810
統計: A(747), B(19), C(54), D(17), E(0) #1027810
詳解 (共 5 筆)
#1518368
(A)第 20 條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罰)
(B)租稅刑事罰以故意且過失為要件(有逃漏稅之故意及惡性),行政罰以過失為要件 (C)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D)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區分行政罰與刑事罰
租稅法為行政法的一種,其所規定的租稅罰,亦屬於行政罰的一種,而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基於國家一般統治權的行使,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所為的制裁,以維持行政上的秩序,而達到行政上的目的。應就個案實際判斷,不依法繳納稅捐,可能被科以行政罰,也可能被處以刑罰。
(1)一種是對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科以刑法上刑名以外的制裁,如罰鍰、沒收、滯納金、停止營業等,統稱為行政秩序罰;
(2)另一種對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科以刑法上所定刑名的制裁,如徒刑、罰金等,統稱為行政刑罰。我國租稅法上所規定的刑罰,均以處罰有逃漏稅之故意及惡性為要件,其法則的運用,也和刑法總則的規定相同,應歸屬於特別刑法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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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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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741
租稅刑事罰以故意且過失為要件,行政罰以過失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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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469
稅捐稽徵法第20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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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457
求(B)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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