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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35586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35586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8 有關租稅行政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裁罰之處分如有不服,應要求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B)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早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一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C)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復查機關之上級機關提 起訴願
(D)稅務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由地方法院簡易法庭行政訴 訟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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