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關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與永久居留之機制,下列之描述,何者正確?
(A)主要規制的行政命令,其名稱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特許辦法」
(B)專案許可停留證的效期,最長不得逾 6 個月
(C)專案許可居留證的效期,最長不得逾 5 年
(D)永久居留證的效期,最長不得超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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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413), C(54), D(11), E(0) #1406715
統計: A(104), B(413), C(54), D(11), E(0) #1406715
詳解 (共 10 筆)
#3373315
(A)主要規制的法規命令,其名稱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特許辦法」
(C)專案許可居留證的效期,最長不得逾 3 年
(D)永久居留證的效期,最長不得超過 20 年 辦法裡無特別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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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B)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第 6 條
被害人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者,發給專案許可停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6個月。
前項專案許可停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專案許可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間每次不得逾6個月。
(C)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第 9 條
被害人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發給專案許可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3年。
前項專案許可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專案許可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間每次不得逾3年。
(D)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沒有特別提到,只有說居留滿5/270可以申請永久居留(2年內申請)
☆ 人口販運防制法今年大修法!原本的臨時停留許可改為1年之專案居留許可! ლ(´Д`ლ)
第 14 條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
人口販運被害人依其他法律有關居留之規定,較有利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許可者,從其規定。
前二項經核發居留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限制,其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居留許可期間。
第一項居留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廢止居留許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工作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廢止工作許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人口販運被害人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居留後,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得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永久居留、定居或歸化所定居留期間之計算。
第 26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其在我國永久居留。
前項專案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經許可專案永久居留者,其永久居留期間得在我國工作。
人口販運被害人依第一項規定經專案許可永久居留後,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得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永久居留、定居或歸化所定居留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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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870
請移至『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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