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海峽兩岸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之事宜,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至遲多久以內,應及時 協助送達?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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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108), C(246), D(2), E(0) #1406721

詳解 (共 1 筆)

#2337226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七、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證明  .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明理由並送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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