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下列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何者敘述錯誤?
(A)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B)說帖: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
(C)報告: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D)箋函: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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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2154), C(339), D(378), E(0) #171048

詳解 (共 8 筆)

#127407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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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48

(一)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6、其他公文: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複本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4)其他定型化處理之公文。

(二)公文類別除上述外,尚有下列類別,得視公務性質使用之:

1、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2、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3、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4、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5、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6、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7、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

8、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9、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0、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1、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2、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13、其他有需用之文書。

(三)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週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則;另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知、傳閱、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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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79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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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04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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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87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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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12

如果有買"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裡面解釋的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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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030
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 (A)手諭:機關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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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03
那[說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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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80269
未解鎖
下列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何者敘述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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