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 縣(市)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其組織及審議程序應如何為之?
(A)由縣(市)政府決定之
(B) 由縣(市)政府擬訂,送議會備查
(C)由縣(市)政府擬訂,報內政部核定
(D) 由縣(市)政府擬訂,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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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391), C(323), D(307), E(0) #938510

詳解 (共 4 筆)

#1160862

 

公民投票法 980617

第三十七條   (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各級民意代表,其組織及審議程序,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擬訂,送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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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7298

107年1月3日修正之公民投票法已經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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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063

公民投票法§3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及公立學

教職員辦理事務。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

p.s如同樓上大大所說已經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此題建議刪除!謝謝阿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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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673
公投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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