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關於政黨及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之捐助,下列何項正確?
(A)不得接受選民之捐助
(B)不得接受外國人之捐助
(C)不得接受營利事業之捐助
(D)不得接受財團法人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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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608), C(209), D(184), E(0) #133783
統計: A(61), B(1608), C(209), D(184), E(0) #133783
詳解 (共 4 筆)
#12199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七條
I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以下選經費之捐贈:
一 外國團體 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 法人
二 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 香港 澳門居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 澳門居民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 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 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I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以下選經費之捐贈:
一 外國團體 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 法人
二 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 香港 澳門居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 澳門居民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 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 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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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127
這條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如果是其他選舉也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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