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關於政黨及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之捐助,下列何項正確?
(A)不得接受選民之捐助
(B)不得接受外國人之捐助
(C)不得接受營利事業之捐助
(D)不得接受財團法人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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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608), C(209), D(184), E(0) #133783

詳解 (共 4 筆)

#12199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七條
I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以下選經費之捐贈:
  一 外國團體 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 法人
  二 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 香港 澳門居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 澳門居民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 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 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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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127
這條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如果是其他選舉也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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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807
37已刪!!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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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1306

第37條(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刪除)【相關罰則】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3款、第2項~§83


第83條(違法接受金錢捐助及發行債券之處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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