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選舉人應於何地投票?
(A)住所地
(B)居所地
(C)身份證核發地
(D)戶籍地
統計: A(169), B(68), C(22), D(6033), E(0) #133790
詳解 (共 5 筆)
※本文摘自一九八八期「法務通訊」第六版
在民法上雖然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有二個住所存在,有二個 住所存在的時候,必須廢止其中的一個,把留下的一個作為住所。不過民法亦承認除了住所以外,還有居所這種事實的存在。居所的意義,法律並沒有加以規定,通 說的意義,是指居所是欠缺久住的意思,而作為暫時居住的地方,像一個人離家外出求學,必須暫時賃租在學校附近的房屋居住,於學業完成以後,還是會回到久居 的家,也就是原來的住所。所以這租住房屋的所在,就成為我們的居所,像曾永盛的小姨媽一家人,原來有自己的房屋可以居住,一家人都有長久居住在自己房屋所 在地的意思,所以原來的房屋所在地便是他們一家的住所。現在由於要修繕房屋,暫時借住在曾永盛家中,這種借住的情形,顯然沒有久住的意思,一旦原來的房屋 修繕好了,便會搬回去,因此曾永盛的家,便是他小姨媽和家人的居所。
住 所既然是一個人法律生活關係的中心,在法律上具有相當的重要性,例如一個人離開他的住所,經過一段時間沒有回到住所,就可以申報這個人為失蹤人,經過公示 催告的程序,就可以聲請法院,用判決宣告他死亡。另外打民事官司,就要先查明債務人的住所,當為法院有沒有管轄權的依據。
除了自然人必須要有住所以外,法人也必須有住所,像公司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必須依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至於曾媽媽建議曾永監的小姨媽要把戶籍遷過來,那是依照戶籍法的規定,他小姨媽既是暫時借住,沒有作久居住的意思,依據戶籍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的警察派出所申報流動戶口就可以了.不必去辦理遷入的登記手續。
第13條(選舉人投票地點)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3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
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為限。總統、副總
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
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