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應符合信賴保護之原則。下列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B)只要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即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C)相關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佈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D)法規適用對像有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者,其信賴即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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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478), C(94), D(1514), E(0) #133794
統計: A(275), B(478), C(94), D(1514), E(0) #133794
詳解 (共 10 筆)
#1301122
信賴保護的概念是你基於信任那條法律卻遭受損失
以下依各選項分別舉例來說明
(A)如果已經事先跟你說特價到昨天,你今天來買卻沒特價,這我沒錯吧
→沒信賴的問題
(B)雖然跟你說特價一瓶20元,但老闆規定說特價最多只能特價25元,所以很抱歉囉
→不能依據信賴原則來跟我爭
(C)你跟我說你沒錢所以算你一瓶20元,但事實證明你很有錢,那還有什麼好特價的呢
→不值得保護
(D)我說特價一瓶20元,但你希望一瓶10元,我也沒辦法
→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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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170
法規之制定已明顯違反憲法,就算廢止或變更此法規,會影響到你的權益,亦無法以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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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13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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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542
A.法規之變更是否生信賴保護:「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 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BCD信賴不值得保護:「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 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
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至若並非基於公益考量,僅為行政上一時權宜之計,或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其他非屬正當之動機而恣意廢止或限制法規適用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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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01
(D)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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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843
不懂b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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