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8.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貨物月台,月台邊緣至軌道中心距離為何? (第 16 條)
(A).一.五五五公尺
(B).一.五五六公尺
(C).一.五六公尺
(D).一.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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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7), C(350), D(7), E(0) #402307
統計: A(20), B(37), C(350), D(7), E(0) #402307
詳解 (共 4 筆)
#624734
| 軌 距 | 新建或改建旅客月台 | 貨物月台 |
| 一千零六十七公厘 | 一.五五五公尺 | 一.五六公尺 |
| 七百六十二公厘 | 一.一五或一.二五公尺(旅客及貨物月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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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448
依據法規最新版本,此條規定已刪除,建議拿掉此題目。以免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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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60
修建養護規則第十六條:
一、月台邊緣至軌道中心距離: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新建或改建旅客月台為一.五五五
公尺,貨物月台為一.五六公尺。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旅客及貨物月台為一.一五或一.二
五公尺。
二、在曲線上應照淨空界限加寬之規定自軌道中心向兩側加寬,其淨空
應隨超高度而傾斜之。
三、旅客月台上之柱桿,距月台邊緣應在一公尺以上,房屋、天橋及地
下道出入口、候車室及廁所等建築物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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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684
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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