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有關我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設立標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其中一人得列政務職務
(B)各部業務單位以設三司至五司為原則
(C)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D)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専任者,係由一級機關首長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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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50), C(982), D(225), E(0) #887743
統計: A(93), B(150), C(982), D(225), E(0) #887743
詳解 (共 4 筆)
#1132622
(A)→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9 條 III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B)→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0 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C)→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1 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D)→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1 條 I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
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
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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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972
B:第31條:…業務單位以4至6處為原則。
…
…委員會總數以8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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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968
A: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9條:…均列常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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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02
C:第二十一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 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 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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