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8 下列何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應對被害人通知家庭暴力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
(A)監獄長官
(B)法 官
(C)社工人員
(D)警察
(E)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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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6), B(300), C(174), D(264), E(6) #146234
統計: A(1716), B(300), C(174), D(264), E(6) #146234
詳解 (共 7 筆)
#206672
家庭暴力防治法§42:監獄長官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或脫逃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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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008
如果是由BCD通知
中間處理時間勢必拉長
可能會影響被害人權益
這樣想比較記的起來
中間處理時間勢必拉長
可能會影響被害人權益
這樣想比較記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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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83
有修法哦 監獄長官變為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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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693
| 第 42 條 | 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
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
明者,不在此限。
受刑人如有脫逃之事實,矯正機關應立即為前項之通知。 已修法,A改為"矯正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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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644
已修法將監獄長官更改為"矯正機關"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 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 明者,不在此限。 受刑人如有脫逃之事實,矯正機關應立即為前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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