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下列有關登錄義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賣方申報登錄
(B)由買方申報登錄
(C)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D)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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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65), C(2), D(8), E(0) #968058

詳解 (共 3 筆)

#1207036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權利人=於買賣案件中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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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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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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