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不動產所有權有移轉時,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多少時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 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A) 15 日
(B)30 日
(C)2 個月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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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50), C(3), D(5), E(0) #968059

詳解 (共 2 筆)

#1635322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

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

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

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

      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

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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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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