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後,稅捐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登記機關依規定應如何辦理?
(A)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已辦理登記日期及案號
(B)應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稅捐機關
(C)應由法院先囑託塗銷查封,再行辦理禁止處分
(D)應予登記,並將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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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71), C(31), D(151), E(0) #968061

詳解 (共 8 筆)

#1541925

個人淺見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0 條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經辦理 → 已登記完畢 → 不予受理並復知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一、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其他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者。
二、土地經其他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者。

囑託辦理登記 → 指尚未登記完畢 → 登記並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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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144
我覺得答應就是D,該年度報考的人沒有申請...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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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485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0 條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一、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其他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者。
二、土地經其他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者。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第 13 點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無須經法院之裁定,其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標的應以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為限,否則應將無從受理之理由函復之。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第 21 點
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如有預告登記、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或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應同時辦理塗銷,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或原囑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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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234
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也是法院之前基於判決事實所為之囑託
以下是小弟的理解,如有錯誤請指教
假如登記名義人甲的A不動產已經被法院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之後甲又因其他的案子導致其名下不動產需要被法院禁止處分登記,所以已經被查封的A當然不能是標的物,應該去找尋甲名下的其他不動產作成禁止處分登記,所以當法院行文地政機關的時候,地政機關才會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已辦理登記日期及案號,告訴法院A不動產在什麼時間因為什麼事情已經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所以無法為新的囑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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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824
為何不是依第142條第1款規定辦理,選D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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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093

我覺得答案為D  

依土地登記規則140條 VS 142條


()<土登140條>重複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時=司法VS司法=應不予受理,並通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的日期和案號(因查假假是屬地主義,由司法體系內部控管)

()先查封登記後再禁止處分登紀,或者先禁止處分後再查封者è司法VS行政è應予登記

nnnn

(行政權非屬地主義è因行政機關個不同,禁止處分原因也不同,無專屬性,只能個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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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933

滿奇怪的

實務上稅捐機關的禁止處分和法院查封是可以同時存在的

應該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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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720
我也覺得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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