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陸資公司為供經營旅館業務需要,不得取得何種不動產物權?
(A)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B)從事旅館業務經營之營業處所
(C)從事旅館業務經營之辦公場所
(D)旅館附近海岸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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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7), C(4), D(870), E(0) #968063

詳解 (共 2 筆)

#5937109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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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793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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