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8.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傷或財物損失之補償,係由為負補償責任
(A)各該級政府
(B)行政院
(C)內政部
(D)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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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4), B(21), C(67), D(65), E(0) #314352

詳解 (共 1 筆)

#4598611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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