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依法應檢具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之程序,下列何項不屬之?
(A)申請開發許可
(B)申請雜項執照
(C)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D)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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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06), C(38), D(328), E(0) #167298
統計: A(18), B(106), C(38), D(328), E(0) #167298
詳解 (共 2 筆)
#501508
| 第 13 條 |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 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 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 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二款申請 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之工程需與建築 物一併施工者,得由申請人先行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異 動登記。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3
1.申請開發許可
2.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3.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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