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0 依據現行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的規定,繼續教育學分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醫學課程
(B)醫學倫理
(C)醫療相關法規
(D)醫務管理
(E)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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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0), C(1), D(13), E(18) #1059135
統計: A(3), B(0), C(1), D(13), E(18) #1059135
詳解 (共 3 筆)
#4072379
法規名稱:【廢】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 8 條
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
一、醫學課程。
二、醫學倫理。
三、醫療相關法規。
四、醫療品質。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團體,或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審查認定。
兼具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醫學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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