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之規定,「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總人數,以幾人為限?
(A)20人
(B)25人
(C)30人
(D)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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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50), C(903), D(49), E(0) #310437
統計: A(109), B(150), C(903), D(49), E(0) #310437
詳解 (共 3 筆)
#1466907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 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 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 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小學階段學 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且生師 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 準。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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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763
廢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第 3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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