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幾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E)已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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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222), C(57), D(13), E(10) #141748

詳解 (共 4 筆)

#1468330

公務員懲戒法第20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公務員懲戒法第56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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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4932
依據104年5月1日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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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529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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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5300
原本題目:9 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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