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A為公立學校教師,其遭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予以解聘,學校於解聘通知書上註明A不服解聘時,得依教師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3條規定提出救濟。按教師法第29條第1項係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同法第33條則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請問關於A不服學校解聘措施所提出之法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依法提起訴訟前,應先提起教師申訴
(B)教師申訴之標的限於非屬行政處分者,A不服學校之解聘處分,依法只能提起訴願
(C)A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A應同時提起教師申訴與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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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7), B(294), C(4412), D(62), E(0) #389912

詳解 (共 10 筆)

#553034

補充:出處(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立學校教師就學校有關教師個人之措施不服,得按其性質選擇循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或按其性質逕提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乃法律特別規定之救濟途徑及當事人就不同救濟途徑間之自由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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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00132
公立學校教師針對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
自由選擇救濟程序
1.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行政訴訟
2.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3.不願申訴,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127
2
#618388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或者

訴願行政訴訟
65
3
#707478
依題示:同法第33條則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從這一點來看,A可以自由選擇救濟程序,並可不必非要經由申訴過後才能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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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19494
樓上你會不會把公務員的跟教師的混再一起?...
(共 2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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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
#539725
回5樓,就是你講的,改成"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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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099362

B17
第33條則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也就是說  A不一定要提申訴阿  33條已經寫教師不願申訴的話  就看他要提訴訟 還是訴願都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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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306
(A)A依法提起訴訟前,應先提起教師申訴...
(共 2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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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26286
請問A 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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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96
1F同學-講到重點了--看統計有20人-其實我也選A-到底錯在哪裡???請高手同學幫忙說明---
先給這2位同學按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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