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之契約,何者屬於要物行為?
(A)贈與契約
(B)買賣契約
(C)質權設定契約
(D)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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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474), C(1181), D(304), E(0) #241923
統計: A(327), B(474), C(1181), D(304), E(0) #241923
詳解 (共 8 筆)
#600649
所謂要物行為,係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為,或是契約的成立需要交付特定物,本題答案為「質權設定契約」,主要是來自民法第885條之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動產質權之設定必須移轉動產占有(交付),動產質權設定契約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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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03
最佳解要物契約整理如下:
使用借貸契約 寄託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 押租金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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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48
租賃契約:依據民法第421條之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但有學者認為租賃中所謂標的物的交付,是租賃雙方因契約成立所應負擔之義務,並非契約成立要件。故並非要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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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553
請問有1樓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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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441
有標黃色的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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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6058
| 契約種類 | 是否屬於要物契約 | 理由 |
|---|---|---|
| 贈與契約 | 否 | 成立不必交付物 |
| 買賣契約 | 否 | 交付是履行,不是生效要件 |
| 質權設定契約 | 是 | 需交付質物方生效 |
| 租賃契約 | 否 | 成立不必交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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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分類依據
| 分類方式 | 定義說明 | 例子 |
|---|---|---|
| 要物契約 | 契約成立或生效必須有物的交付 | 質權設定契約、借用契約(部分情形) |
| 一般契約 | 契約成立不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 | 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租賃契約 |
| 雙務契約 | 雙方均有義務 | 買賣、租賃 |
| 單務契約 | 一方有義務 | 贈與契約(贈與人義務)、借貸契約 |
| 有償契約 | 雙方互有給付 | 買賣、租賃 |
| 無償契約 | 單方給付,另一方不給付對價 | 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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