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爭議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A)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承攬契約尾款之給付
(B)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招標之採購爭議
(C)公務員免職處分
(D)所得稅課稅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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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12), B(1009), C(263), D(266), E(0) #310266

詳解 (共 6 筆)

#359648
本來單純想~
行政機關就辦公大樓之
承攬契約,屬於私經濟行政之行政輔助行為-私法契約-民訴。

但若將
 選項(A) (B)當作一個辦公大樓之前階招標/後階履約的事件來討論似乎也可, 即以雙階理論解釋 (釋字第540號,97年5月和93年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分別都有討論)。

前階段-招標、審標、決標,屬於公法事件-行政訴訟(選項B);
後階段-契約,屬於私法事件-民訴(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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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929
雙階理論
政府採購:
第一階段 :招標、審標、決標的「決定」爭議->行政處分,行政爭訟
第二階段:締約履約問題->私法契約,民事訴訟
給付行政:
第一階段:人民與機關申請、承購、承租、貸款的「決定」否准->行政處分,行政爭訟
第二階段:人民與機關訂約->私法契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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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693
(A)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承攬契約尾款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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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849
下列何爭議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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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37
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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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98
為什麼是a呢?b不是算私法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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