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契約規定,當事人以自然人為限?
(A)合夥
(B)旅遊
(C)合會
(D)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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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2), B(599), C(3072), D(395), E(0) #235540
統計: A(382), B(599), C(3072), D(395), E(0) #235540
詳解 (共 9 筆)
#985846
A)可以是甲和乙兩家公司合夥一筆大買賣
B)可以是以甲公司的名義去和旅行社簽訂員工旅遊
D)可以甲公司向銀行擔保而借錢解決一時之困
C)就是許久以前私人之的『標會』,標得者可以得一筆金錢,這是唯一不能由法人來執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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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564
旅行社就是當事人之一,他是法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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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8682
民法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 514-1 條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第 709-1 條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
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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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419
回樓上B是以公司的名義去和旅行社簽訂員工旅遊"合約"吧
那法人怎麼去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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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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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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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01
其他選項就不用是自然人嗎?有法條可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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