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因多久未起訴而消滅?
(A)30年
(B)25年
(C)20年
(D)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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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7), B(179), C(343), D(120), E(0) #235546
統計: A(2767), B(179), C(343), D(120), E(0) #235546
詳解 (共 5 筆)
#3819621
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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