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有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A)必須記明之理由,已經於事後記明者
(B)沒有管轄權限機關所為之處分,事後轉由有處分權限機關為之者
(C)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機關,已經於事後參與者
(D)必須經過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經於事後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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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7580), C(457), D(411), E(0) #310256
統計: A(186), B(7580), C(457), D(411), E(0) #310256
詳解 (共 8 筆)
#691924
沒有管轄權限機關所為之處分------依行程法111條為無效.
事後轉由有處分權限機關為之者---依行程法17條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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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77
| 第 114 條 |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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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994
(B)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無效
違反土地管轄,得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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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196
(B)沒有管轄權限機關所為之處分,事後轉由有處分權限機關為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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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915
B:違反土地管轄,才能做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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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688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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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809
B是瑕疵的轉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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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11
行程法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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