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稱:「行政委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所需之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原委託機關支付
(B)人民不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所為之行政處分時,由原委託機關管轄訴願
(C)非經訴願程序之案件,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因受託事件涉訟時,以原委託機關為被告
(D)人民因受託事件請求國家賠償時,以原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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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631), C(6301), D(485), E(0) #310180

詳解 (共 4 筆)

#317991
《行政訴訟法第25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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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647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

被告機關:委託機關

賠償機關: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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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06
(D)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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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83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2項)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3項)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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