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得為緊急拘捕?
(A)選項皆是
(B)被告於審判中經羈押而脫逃者
(C)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D)因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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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113), C(32), D(863), E(0) #425932

詳解 (共 10 筆)

#668439

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刑、期徒刑或最本刑為年以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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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950

我的理解: 請指教

(B)被告於審判中經羈押而脫逃者~~~錯在審判中     正確是    執行在押

 (C)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錯在少了一些條件  要件是  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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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39
 現行、押逃、盤逃、五逃~~~~~~~~~~急迫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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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273
(B)被告於審判中經羈押而脫逃者 (X;...
(共 4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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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129
88-1
(B)被告於審判中經羈押而脫逃者 ->執行或在押中脫逃
(C)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以認為有逃亡之虞
(D)因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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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0111
看第一行前段: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共 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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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066
「逕行拘提」:逕行拘提的要件,必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這裡的逕行拘提,只是省去先行「傳喚」的程序,由偵查中的檢察官,審判中的審判長、受命法官,審酌被告的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來決定要不要逕行拘提。其餘的程序都與一般拘提一樣,也要簽發拘票,交給司法警察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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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071
可以執行緊急拘提的人員,依這法條的規定限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的時機除了情況急迫外,還要符合這法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四種情形: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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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905

(B)被告於審判中經羈押而脫逃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執行就是判決確定要送去執行
那在押....到底是甚麼?
審判中經羈押有甚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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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316
BC是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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