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記載事項何者有誤?
(A)引用相同之起訴書記載之事實
(B)應適用之法條
(C)對被告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
(D)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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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80), C(455), D(769), E(0) #425936
統計: A(331), B(80), C(455), D(769), E(0) #425936
詳解 (共 4 筆)
#668446
310-1
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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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81
原來D是多了理由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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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424
(D)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理由
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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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449
310-1
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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