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懲戒處分,於處分期滿,得許公務員復職?
(A)撤職
(B)休職
(C)減俸
(D)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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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4781), C(85), D(54), E(0) #163415
統計: A(237), B(4781), C(85), D(54), E(0) #163415
詳解 (共 7 筆)
#458204
公務員懲戒處分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可在其他機關任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
降職:依其現職之俸給獎一級或二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期間為兩年。
減俸:依其現職之俸減10%或20%支給,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記過: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
申誡:以書面為之。
*政務官僅適用撤職、申誡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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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084
這題目好......機車呀!!!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104年05月20日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紅色為新增之懲戒)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第11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此應為目前最嚴厲的懲戒)
第12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14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難道這題是要考這"復職"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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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054
連公務員的資格都沒了,就算再考取,也要至少一年後才可復職,期間也終結
公法的勤務關係,公務員所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也一併中斷。
公法的勤務關係,公務員所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也一併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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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093
免職的話,未喪失資格,若找到機關肯用你,可以馬上復職<-這是原則,實務上很難回任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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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152
跟大家分享一下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的判例:
要 旨: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2 條前段及中段規定,可知撤職與休職分屬對公務員發生不同法律效果之懲戒處分:
後者係於一定期間內休止公務員之現職,屬公務員職務之暫時休止,是於休職期滿固得請求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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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前者則係撤除公務員之現職,公務員之職務及身分自撤職生效時起消滅,是縱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後,亦無從請求復職。受撤職者如欲回任公職,乃屬再任或復用之問題,且其雖具任用資格,並非當然取得任用或復用之權利,亦即公務人員於分發任用後,如經撤職,是否得回任公職,為機關之職權,且機關依法有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156號
101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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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85
速記法:東西壞掉要修復,公務人員被懲戒(壞掉)也可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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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18
請問撤職不能復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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