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具備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A)某社區(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
(B)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C)因為某件環境污染事件由學者所組成的聲援團體
(D)行政機關
統計: A(221), B(518), C(1913), D(187), E(0) #488266
詳解 (共 8 筆)
B 是出自 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所定性的
可當作是行政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94年6月21日)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依此規定,行政機關乃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所設置,得代表各行政主體為意思表示之組織。所謂「組織」,須有單獨法定地位,固以具備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為原則。惟實務上為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及基於充分利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難因該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為行政機關。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之設置,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4條、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且得代表國家受理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及調查,並作成准駁之決定,是該審議委員會及補償覆審委員會自屬行政機關,應有當事人能力。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不是各法院的內部單位嗎,如何具有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又「由學者所組成的聲援團體」是否為為行訴法第22條所說的「非法人之團體」,從而具有當事人能力?
(A)非法人團體代有代表人者,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有無當事人能力? 決 議: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依此規定,行政機關乃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所設置,得代表各行政主體為意思表示之組織。所謂「組織」,須有單獨法定地位,固以具備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為原則。惟實務上為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及基於充分利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難因該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為行政機關。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之設置,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4條、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且得代表國家受理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及調查,並作成准駁之決定,是該審議委員會及補償覆審委員會自屬行政機關,應有當事人能力。 |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