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當前「教育基本法」之規定?
(A)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B)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
(C)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
(D)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之編列,不得低於總預算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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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0), C(44), D(445), E(0) #50342
統計: A(9), B(20), C(44), D(445), E(0) #50342
詳解 (共 2 筆)
#101999
D選項來源是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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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129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105.01.06)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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