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符合我國當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
(A)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B)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
(C)教育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遺棄、身心虐待等情形時,應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一週(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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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 C(66), D(269), E(0) #50344
統計: A(7), B(5), C(66), D(269), E(0) #50344
詳解 (共 2 筆)
#28061
選項(A)
選項(B)
選項(C)
| 第 26 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
| 第 27 條 |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 第 22 條 | 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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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6
(D)輸入錯誤
更正為
D.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遺棄、身心虐待等情形時,應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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