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得為總統、副總統選舉或罷免無效訴訟之原告?
(A) 檢察官
(B) 候選人
(C) 罷免案提議人
(D) 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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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66), C(94), D(480), E(0) #418526
統計: A(120), B(66), C(94), D(480), E(0) #418526
詳解 (共 2 筆)
#632655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02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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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42
請問此題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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