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得直接詰問證人?
(A)當事人
(B)辯護人
(C)輔佐人
(D)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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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0), C(1309), D(105), E(0) #247302

詳解 (共 6 筆)

#697655

口訣整理

證據保全:告訴犯嫌辯被告

證據調查:當代辯輔佐

證人詰問:代辯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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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87
第 166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 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 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 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 、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 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 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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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034

因為詰問須要專業性(例如不能誘導、不能問假設、。。。),故讓會"問"的人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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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62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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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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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146
(A)當事人(X;得直接詰問證人)
(B)辯護人(X;得直接詰問證人)
(C)輔佐人(O;不得直接詰問證人。補充:輔佐人得聲請傳喚證人。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於其詢問證人。補充:詰問須專業技巧,輔佐人可能欠缺其能力)
(D)代理人(X;得直接詰問證人)

刑事訴訟法 第 166 條 (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職權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36 條 (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 第 37 條 (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者)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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