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排球第二裁判的職責?
(A)比賽結束後在記錄表簽名
(B)對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作判決
(C)對球隊提出警告
(D)對後排球員的完成攔網犯規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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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230), C(2905), D(548), E(0) #55576

詳解 (共 3 筆)

#28039


 

Ø

三、職責

(一)比賽前

1.第二裁判應與第一裁判同具相同等級之裁判資格,並於賽前30分鐘接受酒精檢查。

2.第二裁判會同第一裁判檢查場地、設備、器材及附屬設備。並向大會領取比賽用球。

3.第二裁判與第一裁判共同主持擲幣選邊。

4.負責量計賽前正式練習時間。

5.指導球隊隊長及教練於記錄表上簽名,以示確認球員名單及號碼。

6.收集已由教練簽名之首局出場陣容單,轉交記錄員,並負責保密。

7.協助第一裁判丈量網高。

8.核對上場球員之位置是否與陣容單相符。

(二)比賽中

1.第二裁判負責監督球隊席上、熱身區內或懲罰區內之職員與隊員,如有不法行為,應於死球時向第一裁判報告。

2.第二裁判控制比賽中斷時間。

3.第二裁判接受球隊之暫停或替補請求,並負責控制球隊使用暫停或替補之次數,當第二次暫停、第五次及第六次替補時,通知第一裁及有關球隊之教練。

4.遇有以下情況,第二裁判必須鳴笛:

1)發球時,接發球隊之位置錯誤。

2)球員觸及球網下沿部分或本側之標誌竿。

<1> 球員觸網犯規之鳴笛時機應確實掌握,否則,如球員已遠離球網才鳴笛,將缺乏真實感,而容易招致球員與觀眾之不信任。

<2> 球網上沿之白帆布帶附近的觸網犯規,第二裁判只能作手勢提醒,而不能鳴笛判罰因為如果是由球體帶動球網上沿觸及攔網球員,則只有位於球網上方之第一裁判才能明確判斷。不過,如球已遠離球網,而第一裁判之視線亦已隨球轉移時,所發生之明顯觸及球網上沿的犯規,仍應鳴笛判罰。

<3> 球員碰觸靠近第一裁判之標誌竿時,第二裁判只能作手勢提示,而不能鳴笛判罰。

<4> 球可能從有效飛越空間之外側通過時,應迅速移位至適當位置,以求明確判斷。

<5> 一方攻擊,另方攔網時,唯有就近之第一裁判才能明辨是攻擊方或攔網方觸及標誌竿。因此,第二裁判不得判定觸及對側之標誌竿的犯規。

<6> 不能僅依標誌竿之搖動即認定觸標誌竿犯規因為球觸及球網上端之鋼索亦有可能震動標誌竿。

3)侵入對方場區及球網以下空間。

所謂侵入對方場區是指超越中線;而侵入球網以下空間,則若不觸球或不妨礙對方球員,應不構成犯規。

4)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防守球員試圖攔網。

5)第一裁判處在難以觀察的情況下,球觸及場外物體或地板。

在此可能的情況下,通常第二裁判不應急著鳴笛,而是發現第一裁判應鳴笛而未鳴笛時,再即時鳴笛。

(三)比賽後

1.收回比賽用球並歸還大會。

2.召集雙方隊長到記錄台前簽名。

3.在記錄表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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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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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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