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教師法中規定的教師義務?
(A)參加教師組織舉辦之活動
(B)
依法參與社會教育活動
(C)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及進修
(D)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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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1), B(122), C(30), D(49), E(0) #27594
統計: A(981), B(122), C(30), D(49), E(0) #27594
詳解 (共 4 筆)
#46969
| 第 16 條 |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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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70
| 第 17 條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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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48
進修跟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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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7
(2) 依法參與社會教育活動~~~例如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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