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發生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A)債權人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B)債務人承認
(C)債權人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D)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統計: A(30), B(26), C(25), D(178), E(0) #194616
詳解 (共 1 筆)
壹、「消滅時效中斷」的原因: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程序,包括以下各種情形:
1.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效力:
其效力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貳、「消滅時效不完成」的原因: 民法§139~143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茲分別說明如下:
1.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2.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解之宣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6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5.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效力:
消滅時效不完成,對於已發生之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時效僅因障礙事由而暫停進行,俟障礙事由消失後,時效仍得繼續進行。
資料來源:http://s982320.pixnet.net/blog/post/74987408-%E3%80%8C%E6%B6%88%E6%BB%85%E6%99%82%E6%95%88%E3%80%8Dx%E3%80%8C%E6%B6%88%E6%BB%85%E6%99%82%E6%95%88%E4%B8%AD%E6%96%B7%E3%80%8Dx%E3%80%8C%E6%B6%88%E6%BB%85%E6%99%82%E6%9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