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發生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A)債權人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B)債務人承認
(C)債權人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D)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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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6), C(25), D(178), E(0) #194616

詳解 (共 1 筆)

#1565567

壹、「消滅時效中斷」原因: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程序,包括以下各種情形:

1.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效力:

其效力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貳、「消滅時效不完成」的原因: 民法§139~143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茲分別說明如下:

1.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2.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解之宣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6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1內,其時效不完成。

5.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內,其時效不完成。

效力:

消滅時效不完成,對於已發生之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時效僅因障礙事由而暫停進行,俟障礙事由消失後,時效仍得繼續進行

 

資料來源:http://s982320.pixnet.net/blog/post/74987408-%E3%80%8C%E6%B6%88%E6%BB%85%E6%99%82%E6%95%88%E3%80%8Dx%E3%80%8C%E6%B6%88%E6%BB%85%E6%99%82%E6%95%88%E4%B8%AD%E6%96%B7%E3%80%8Dx%E3%80%8C%E6%B6%88%E6%BB%85%E6%99%82%E6%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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