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違反證券投信投顧會員自律公約? 甲.向上市公司募集基金,並相對將該會員經理之基金投 資於該上市公司股票;乙.向上櫃公司募集基金,承諾將其投資於該上櫃公司股票;丙.未經金管會核准 前,接受客戶預約認購基金;丁.不洩露所經理之基金委任事項之相關資訊
(A)僅甲、乙
(B)僅丁
(C)僅甲、丙
(D)僅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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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68), C(7), D(24), E(0) #16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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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843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16條
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不得散布或洩露所經理之基金或委任人委任事項之相關資訊。
二、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進行推介,致影響市場安定或藉以牟取利益。
三、不得於募集基金時,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並相對將該會員經理之基金投資於該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為其他承諾事項。
四、募集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於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前,先行接受客戶預約認購基金。
五、不得利用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優勢,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或要求與該會員簽訂任何委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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