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債務不履行之型態?
(A) 不完全給付
(B) 拒絕給付
(C) 給付遲延
(D) 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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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71), C(35), D(22), E(0) #222999

詳解 (共 2 筆)

#305073


債務不履行的型態分為四種 : 給付不能  給付拒絕  不完全給付  給付延遲

民法規定的債務不履行之型態
只有三種1.給付不能 2. 不完全給付 3. 給付延遲


給付拒絕只是學理上的第四種,並非民法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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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852
下列何者並債務不履行之型態?
(A) 不完全給付✔️民法第 227 條 (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B) 拒絕給付❌
(C) 給付遲延✔️民法第 230 條 (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D) 給付不能✔️民法第 226 條 (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債務不履行責任:

民法第226條、第227條第230條之規定,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者,債務人始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民法第 226 條 (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I.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II.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 227 條 (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I.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 230 條 (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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